“名為實習,實為用工”,法律判決釐清權益保護邊界|新京報快評

“名為實習,實為用工”,法律判決釐清權益保護邊界|新京報快評

▲廣東南雄法院的判決,引發人們對“實習生”勞動權益的關注法律。圖/IC photo

勞動者入職公司時仍為在校生法律,後與公司關聯企業簽訂了實習協議,在此情形下可以認定勞動關係嗎?

據《工人日報》報道,近日,廣東省南雄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涉勞動關係確認的糾紛案法律。黃某是一名在校應屆畢業生,於2024年2月應聘入職某科技公司進行實習,後黃某在工作中不慎砸傷右腳,經診斷為右足第1蹠骨粉碎性骨折等,之後其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廣東省南雄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作出裁決,認為黃某與某科技公司自2024年2月21日起存在勞動關係。某科技公司不服該裁決,訴至法院。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某科技公司的訴訟請求,確認其與實習生黃某從2024年2月21日起存在勞動關係法律。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在當前就業市場中,一種特殊的“實習生”群體日益普遍:他們雖尚未正式畢業,卻已與企業簽訂實習協議,身著工裝、按時打卡,從事著與正式員工無異的工作法律。廣東省南雄市人民法院這一判決不僅是對個案的定分止爭,更對釐清實習與就業的法律邊界、保護青年勞動者權益具有深遠意義。

長期以來,一些企業利用在校生急於積累經驗、謀求轉正的心理,將核心業務崗位包裝成“實習”,既規避了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又壓低了用工成本法律

這種做法的潛臺詞往往是:“你還是學生,籤的是實習協議,就不算正式員工法律。”然而,南雄法院的判決重申:勞動關係的認定,不取決於協議的名稱,而取決於用工的實際。

在黃某的案件中,儘管其入職時仍為在校生,並簽訂了實習協議,但其工作內容、管理模式、報酬獲取方式與正式員工並無二致法律。而且,該科技公司自2024年2月起向黃某發放工資,並自2024年5月起為其購買社保。這種實質重於形式的判斷標準,正是法院確認勞動關係的關鍵。

這一判決也回應了社會對於“校企合作”中權益保護的關切法律。在許多職業院校的“頂崗實習”安排中,學生往往處於弱勢地位,學校、企業、學生三方權責不清,導致學生淪為“廉價勞動力”。南雄法院的判決,為這種“名為實習,實為用工”的行為劃定了紅線,警示用人單位不能借“實習”之名行規避責任之實。

當然,這一判決並非否定實習制度本身的價值法律。正常的教學實習、社會實踐對於學生成長至關重要。它保護的是那些以就業為目的、接受企業管理、創造實質價值的“準勞動者”,讓他們在遭遇工傷、欠薪等問題時,能夠理直氣壯地拿起法律武器。

總之,法律的溫度在於對實質正義的守護法律。南雄這起案件的判決,不僅是對黃某個人權益的維護,更是對勞動市場秩序的一次有力規範。這既是對勞動者的保護,也是對構建和諧、法治化用工環境的有力推動。

撰稿 / 舒愛民(公務員)

編輯 / 徐秋穎

校對 / 張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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