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歲的柴某系江蘇人,案發前系某醫院博士後研究人員研究生。一審法院認定,2018年至2023年,柴某在某醫科大學某臨床醫學院(以下簡稱某醫學院)攻讀外科學碩士研究生、外科學博士研究生。作為導師科研團隊隊員,柴某參與導師團隊相關科研工作,並作為經辦人員協助導師團隊辦理科研經費報銷等業務。
其間,柴某在沒有開展真實科研實驗的情況下,透過陳某、魏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實際控制的公司虛開購買科研課題試劑耗材發票,冒籤某醫學院醫生丘某、胡某等人姓名,將相關材料提交財務部門辦理報銷,以此套取科研經費研究生。某醫學院將報銷的科研試劑費用轉入陳某、魏某實際控制的公司銀行賬戶,開票公司扣除與柴某約定的手續費(票面金額10%)後,再將剩餘資金轉入柴某指定的田某等人銀行賬戶,後由柴某支配、使用。
經統計,柴某透過上述方式套取某醫學院科研經費1426萬餘元研究生。案發後,柴某向某醫學院退出款項524萬餘元。
2024年9月18日,柴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研究生。公安機關查封了田某名下兩處房產。案件審理期間,柴某退出2000元款項,用於退賠被害單位經濟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柴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套取科研經費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研究生。柴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主要罪行,是自首,可減輕處罰;自願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案發後退出部分違法所得,案發期間系在校生,酌情從輕處罰;多次詐騙,酌情從重處罰。
據此,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柴某犯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10萬元研究生。同時,責令柴某退賠被害單位902萬餘元;柴某所退款項2000元,以及查封在案的田某名下兩處房產依法處置後屬於柴某部分均用於上述退賠。
因不服一審判決,柴某提起上訴研究生。二審法院認為,柴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今年3月18日,福州市中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研究生:紅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