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歲娃舞蹈課後“肌肉溶解”!培訓機構該不該賠?法院判了→

現如今,家長們普遍信奉“藝多不壓身”,一心想讓孩子贏在起跑線上舞蹈。舞蹈能塑形、體育能健體,這類興趣班自然成為眾多家庭的首選。

可誰能想到,一節看似普通的舞蹈課,竟讓一名7歲女孩患上“橫紋肌溶解症”舞蹈。日前,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結的這樣一起案件,給所有培訓機構和家長提了個醒。

案情回顧舞蹈

舞蹈課後腹痛 竟是“肌肉溶解”

小袁(化名)從4歲起就在福州一家培訓機構學舞蹈舞蹈。2024年9月21日下午,7歲的小袁參加了一節舞蹈課,課程中有劈叉、仰臥起坐等體能訓練。

沒想到,第二天一早,小袁就開始腹痛舞蹈。忍了兩天後,腹痛沒有減輕,反而越來越嚴重。

9月24日,小袁的家長趕緊帶她去醫院就診,一查竟是橫紋肌溶解症,住院治療了7天舞蹈

好好地上著舞蹈課,怎麼會練出“肌肉溶解”?小袁媽媽找培訓機構協商賠償,可對方並不認可,機構稱:“沒有證據證明孩子的病和我們教學有關,我們已經盡到管理責任了舞蹈。”

協商無果,小袁媽媽作為小袁的法定代理人,把培訓機構告上了鼓樓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等損失舞蹈

鑑定結果舞蹈

損傷與教學存在直接因果關係

案件審理中,小袁一方申請了司法鑑定,目的是確認損傷和舞蹈教學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舞蹈

不久,鑑定結論出來了:小袁過早進行重複性、高強度體能訓練,是勞力性橫紋肌溶解症的明確危險因素舞蹈。也就是說,小袁的橫紋肌溶解症與該培訓機構的舞蹈課教學存在直接因果關係。

培訓機構還曾主張,小袁在腹痛期間上過體育課,也有可能是體育課導致橫紋肌溶解症病發舞蹈

法院經核查證據發現,小袁的班級原定於9月23日的體育課,因為天氣原因改成了室內自習,培訓機構的主張不成立舞蹈

法院判決舞蹈

培訓機構承擔100%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舞蹈。”

鼓樓區人民法院認為,事發時小袁未滿8週歲,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舞蹈。培訓機構在小袁到其處學習舞蹈期間,對小袁負有教育、管理、保護職責。

根據鑑定結論,小袁的橫紋肌溶解症與培訓機構的舞蹈課教學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舞蹈教學為完全原因(參與度建議100%)舞蹈

綜上,鼓樓區人民法院認定培訓機構的抗辯均不成立,應對小袁的損害後果承擔100%的賠償責任舞蹈

對於各項賠償的具體金額,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及實際情況,判決培訓機構賠償小袁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1萬餘元舞蹈

法官提醒舞蹈

培訓機構守好責任關 家長把好選擇關

本案承辦法官表示,舞蹈、體育類培訓離不開身體活動,安全是第一位的舞蹈。不少培訓機構“重技能、輕安全”,沒有根據孩子年齡把控好教學強度,或者安全保護沒做到位,就可能給孩子的健康帶來不必要的風險。

法官建議:培訓機構要根據孩子的年齡、身體狀況,科學設定訓練內容和強度,不能“拔苗助長”;必須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上課期間密切關注孩子的身體反應;切實履行教育、管理、保護職責,不能只教技能不管安全舞蹈

興趣班是為了讓孩子更好地成長,不是“冒險”舞蹈。家長在給孩子選擇培訓機構時,要仔細考察資質、師資和教學環境;提前跟機構說清楚孩子的體能素質、健康狀況,尤其是過敏史、既往病史等;孩子課後如果出現不適,一定要及時就醫,保留好就醫記錄、溝通記錄等證據。

來源舞蹈: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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