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一位女士,買了一套房子,一直沒裝修,但隔三差五會去看看裝修。前段時間出差半年沒回來,這次回來推開窗戶一看,整個人傻了——
自家臥室外面的生活陽臺,被人裝修得漂漂亮亮,洗手檯、洗衣機、雜物,一應俱全裝修。
她愣了半天才反應過來:這不是我裝的裝修,肯定是鄰居乾的!
女子氣得說不出話裝修,拍下影片髮網上:“我還沒住進來呢,鄰居直接把我的地盤佔了,不如把我家也分他一半算了!”
評論區炸了鍋裝修。有人開玩笑:“你把紗窗改成門,直接用他洗衣機,省電費。”也有人認真支招:“把他通往陽臺的門堵上,裡面的東西全歸你。”
但玩笑歸玩笑,這事背後涉及的法律問題,每一個買房的、住樓房的,都應該知道裝修。
一、鄰居憑什麼佔別人陽臺裝修?法律說:這是明明白白的侵權
先搞清楚一個基本事實:陽臺到底是誰的裝修?
根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業主對房子裡的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裝修。什麼叫專有部分?就是你家房產證上登記的那些面積——臥室、客廳、陽臺,都是你的私人財產,別人碰都不能碰。
鄰居未經任何許可,擅自把女子的陽臺圈起來裝修、使用,這在法律上叫 “物權侵權” ,說得更直白一點,跟偷東西沒本質區別——只不過偷的是空間使用權裝修。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寫得清清楚楚:權利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裝修。
所以女子最直接的維權路徑就兩條:第一,找物業和社羣,要求鄰居限期拆除整改;第二,直接起訴到法院,要求恢復原樣,損失一分不少賠裝修。
不需要跟鄰居吵架,不需要忍氣吞聲,法律站在這位女士這邊裝修。
二、女子半年沒來看房子裝修,有沒有責任?法律:這叫“疏忽”,不叫“過錯”
有人可能會說:你自己半年不來看看裝修,房子被佔了也有責任吧?
這個說法聽起來有點道理,但法律上完全不成立裝修。
根據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房屋所有權人有權自主處置自己的房產,法律從來沒有規定“空置房必須定期巡查”裝修。你買了個包放櫃子裡半年沒背,被人偷了,難道怪你沒天天檢查?
女子只是太相信人性了,覺得鄰居不至於幹出這種事裝修。這種“疏忽”是生活層面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過錯”。
換句話說:哪怕你十年不來,房子依然是你的裝修。別人趁你不在偷偷佔了,責任全在侵佔者身上,跟屋主沒有半毛錢關係。
這個邏輯一定要搞清楚,否則以後誰家房子空著,別人就能理直氣壯地佔?沒這個道理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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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業跑不掉!巡查不力就是失職
這事還有一個責任方不能忽視:物業裝修。
鄰居裝修不是一天兩天的事,砌牆、走水電、裝洗手檯、放洗衣機,少說也得一兩週裝修。物業的人在幹嘛?
根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有義務對業主的裝修活動進行監督巡查,發現違規裝修、侵佔他人空間等行為,必須及時制止並上報裝修。
鄰居把別人家的陽臺佔為己有,屬於明明白白的違規裝修裝修。物業如果巡查到位,早該發現了。結果一直到女子自己回來才發現,說明物業要麼沒巡查,要麼巡查了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所以物業存在監管失職,需要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裝修。女子在維權時,完全可以同時向物業提出質詢:你們是怎麼管的?這件事你們必須協助解決,否則也有責任。
結論:光腳的不怕穿鞋的裝修,女子完全耗得起
現在的情況是:女子房子沒裝修,鄰居已經裝修好了裝修。
這叫“光腳的不怕穿鞋的”裝修。女子不著急住,可以慢慢跟鄰居耗。但鄰居已經住進去了,天天面對這個糾紛,心裡不膈應?
所以女子的策略很清晰:不妥協,不私了,直接走法律程式裝修。要求鄰居限期拆除、恢復原樣,拒不執行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鄰居裝修時破壞了她家原有結構,還要索賠修復費用。
至於網友問的“該不該賠精神損失”——說實話,這類物權糾紛一般不支援精神賠償,除非能證明對方的行為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後果裝修。但女子可以要求鄰居承擔訴訟費、律師費、鑑定費等,讓對方為霸道行為付出真金白銀的代價。
最後問大夥一句:如果你半年沒回家,發現陽臺被鄰居佔了當洗衣房,你會先找他理論,還是直接起訴? 評論區說說你的選擇裝修。
來源裝修:瀟湘晨報·晨影片、《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